【记者观察】北京夯实养老服务“第三张床”
今年在城六区新建2000张养老家庭照护床位
北京夯实养老服务“第三张床”
在首都北京寸土寸金的核心区和中心城区,面临养老床位紧张、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等问题。为缓解城中心的养老难题,聚焦失能、半失能刚需群体,北京市自2019年以来,在西城、朝阳、海淀试点建设养老家庭照护床位3200张。在此基础上,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出台了《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养老服务床位供给,预计今年将在城六区建设2000张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将专业照护送到家。
为家庭照护增能
深化居家养老服务
北京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已有两年。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什么,能解决哪些需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概念:依托就近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的床边,提升居家生活的失能、重残老年人的专业照料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
“《办法》从养老、家庭、照护三个维度定义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属性、场所及专业性。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临时托养床位、养老机构的集中照料床位,分别对接居家、社区、机构场景下老年人的专业照护需求,共同构成了我市养老服务‘三张床’。”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能提供哪些服务备受社会关注。在前期试点区做法的基础上,《办法》明确: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除此之外,还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这是增能家庭照护的有力举措。例如,2020年西城区在试点中制定了《西城区“七有”“五性”老有所依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三年培训方案》,根据方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员和居家养老老年人的家庭照护者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三年共培训3万人。
明确职责分工
做好政策集成与创新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是深化改革的创新之举,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如何划分,《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从政府层面讲,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聚焦重度失能老年人等基本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和集成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从专业社会力量来看,要发挥品牌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照护服务;从家庭来看,要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长期居家照料服务中的基础作用,通过组织居家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支持方式,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
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下,北京市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对象、申请流程、补贴支持等一系列政策进行集成和创新,权责、边界进一步明晰。例如申请对象明确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重度的失能老年人或重度残疾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常住地所在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就近选择服务机构。通过申请的,根据需要对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并安装必要的紧急呼叫、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从补贴支持来看,则集合了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和医疗保障支持三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北京市财政按照每床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对于申请建设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在进行适老化改造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医疗保障方面,将家庭建床老年人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畴,享受健康档案、免费体检、预约转诊、开具长处方等服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实时结算。
从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来看,《办法》要求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中供需对接、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将高龄且独居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纳入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探索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做好政策衔接。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落实综合监管责任
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方面,北京市充分利用市级福利管理平台,坚持“人床匹配”原则。《办法》明确:服务协议生效后,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等问题及失信行为,经核实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强化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要求各区民政局、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并要求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专项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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